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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

注:本办法已被交通部令2007年第9号《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废止。

    法规标题:  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 
 
    发布机关:  交通部 
 
    发布文号:  (87)交企字805号 
 
    发布日期:  1987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  1987年7月1日  
 
    时 效 性:  有效 
 
    题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沿海各主要港口,部属各单位:

     现将部根据财政部、国家经委(87)财工字第313号《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提奖比例的函》的精神,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的《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业经财政部会签同意)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交通运输企业和职工节约燃油的积极性,推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实现增产增收,按照财政、国家经委(87)财工字第313号《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燃油节约奖提奖比例的函》的精神,现对燃油节超实有责、有奖、有罚制,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燃油节约奖的条件:

     1.凡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建立了能源消耗原始记录,期报送统计报表,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量管理,正确考核节约效果的。

     2.认真执行部和地方主管部门核定的先进合理的消耗额,并把各种能耗定额分解落实到班组、车、船、机,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度,严格按定额进行考核的。

     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均可实行燃油节约奖。

     二、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

     1.部直属水运企业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按节油金额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计提。

     部直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港口、航务、航道、救捞、工业等)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可比照直属水运企业的提奖比例计提。

     2.部直属汽车运输企业(含公路工程)和地方汽车运输公司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按节油金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提。

     3.地方水运企业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可比照汽车运输企业的提奖比例计提。

     三、罚则:

     对违反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三十八、四十七、五十三条规定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罚款比例可实行同奖同罚或同奖高罚,罚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油价。

     凡罚款一律不准摊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应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

     四、燃油节约奖的发放范围:

     节约奖是鼓励节约燃油的特种奖金,按节约的责任和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准搞平均主义分配。重点是奖励与节油有关的岗位和个人。运输部门奖金发放应包括企业中机务、运输、调度等直接有关部门,并实行责任制,列入职责范围进行考核。

     五、节油奖金的使用:

     节油奖金由企业能源管理部门掌握,财务、劳资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以实施。

     节油奖按全年考核提取。执行中可按季预提本季的百分之八十,年终结算,多退少补。各企业对节油奖金应单独核算,单独提取,单独发放。

     六、节油价值的计算方法:

     节油量按实耗与定额计算,节油金额按平价油价格计算。即节油金额=(核定的燃油计划单耗-本期实际单耗)×任务量×平价油单价。

     七、未实行定额管理或定额不先进、管理不好的企事业单位,仍按(86)财工字第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注:本条文仅供参考 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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