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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经交[1986]235号发布

  联合运输是综合性运输组织工作,包括两种以上运输工具或两程以上运输的衔接,以及产供销的运输协作。发展联合运输,对挖掘运输潜力,加速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交通体制改革,更好地为货主、旅客和经济建设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推动联运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干线货物联运 
  干线是大宗物资联运的主要通路。干线货的物运输具有批量大、运距长等特点。我国水陆干线联运担负着煤炭、矿石、粮食、木料、钢铁等重点物资的运输。发展干线大宗物资联运既要巩固提高现有线路运量,又要扩大范围,开辟新线路。干线联运物资要纳入年、月度运输计划,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全程负责。铁道、交通两部要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情况,修订完善《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搞好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优先办理联运货物的中转,做好车船装载的计量,严格货物交接,加强换装港站的协作,保证港站畅通,货畅其流。 
  二、干支线联运的支线间联运 
  发展干支线联运和支线间联运,要以城市为中心,积极向县城、乡镇延伸,组成联运网络。各联运企业间开展代理业务,对货主受理整车(整批)、零担(零星)货物,实行一次托运,一次结算,上门取送,全程负责;向运输企业办理托运、中转、领取手续。当前,要抓紧在沿海、沿长江和京广、京沪、陇海、哈大等铁路沿线商品发达地区建成联运网络。其他地区也要相应发展。 
  三、集装箱联运 
  国内、国际运输都要积极开展集装箱联运。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要有重点地逐步增添集装箱配套设施,采用专用工具和现代化管理,发展门到门运输。积极开辟集装箱水陆联运线。联运企业和运输企业要开办一箱多批、取送上门、服务到家业务。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集装箱中转站的建设;多渠道解决箱源,鼓励联运企业货主发展自备箱。 
  四、旅客联运 
  各地联运企业和运输企业要积极开办火车、汽车、轮船、飞机客票的联售、代售业务,多设代办点,简化手续;开办旅客接送、食宿、旅游“一条龙”服务。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这一工作。 
  五、运输协作 
  货物到发量大的港站、厂矿、仓储企业要搞好运输协作,各地经委(交委、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加强运输(联运)指挥部的工作,充分发挥各基层联合办公室的作用,搞好运输协作计划安排,合理调配运力,组织好装卸作业,开展铁路专用线、货主专用码头及装卸机械等设施的有偿共用,挖掘运输潜力,加快港站疏运。 
  六、组建联运企业的条件 
  联运企业是运输代理行业,属交通运输部门。它既为货主服务,又为运输企业服务,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具有法人地位。开办联运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资金,仓储能力、换装设备和必要的运输工具,并经当地经委(交发、办)审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对现有的国营、集体联运企业和个体代办托运户,由当地经委(交委、办)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和整顿,不具备条件的应令其停业或转业。 
  七、联运企业的经营范围 
  1.办理联运服务业务,代收、发货人办理运输手续,按代理协议、合同、承办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的整车(整批)、零担(零星)、集装箱的接取、送达及中转换装、仓储、堆存、包装整理等业务; 
  2.按照协议承担车站、港口货物的集疏运任务; 
  3.办理客票联售包裹联运、旅客联运等业务。 
  八、扶持联运企业的发展 
  联运企业是社会经济效益高的新兴行业,基础差、设备少,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联运企业的发展,帮助解决资金、用地等困难。联运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开办初期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适当减税或免税照顾。 
铁路、公路、水运和民航等运输企业要积极支持联运企业的工作,对其代办托运、中转的货物要及时安排运输。 
  九、提倡联合经营 
  在同一城市内,可以有多家联运企业存在,在服务质量上开展竞争。提倡多家入股开办联运企业,或联合经营联运业务,并多设联运站点,方便货主。货主可以自愿、择优委托联运企业代办,或直接向运输企业办理运输,任何单位都不得垄断货源。车站、港口不得把货物运输的计划审批、承运、交付和客票发售等正常业务另设代办机构办理,收取费用。各单位都不得挤占车站、港口的库场、装卸设施,开办联运企业,代办联运业务。 
  十、合理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部门要组织各地区联运企业本着“薄利多服务”的原则,制定统一费目、费率,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公布执行。为了鼓励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允许费率向下浮动。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职权,滥收费用。 
  十一、培训工作 
  要加强联运干部培训工作,各地可举办训练班,研究班,或请专家讲学。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可增设联运专业。国家有关部门积极筹建全国联运干部培训中心,集中培训联运干部,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水平。 
  十二、组织领导 
  全国联运工作由国家经委领导,会同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联运的政策、规划,组织推动联运工作。 
    各地联运工作,由各级经委(交委、办)领导,要有专人负责,会同铁道、交通、民航等有关单位抓好业务协调,推动联运工作的开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本条文仅供参考 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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