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
业户
3.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
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
4.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4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至少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
4.5
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4.6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5.组织管理条件
5.1
经营管理
5.1.1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5.1.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1.3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5.2
质量管理
5.2.1
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5.2.2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5.2.3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5.2.4
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6.安全生产条件
6.1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2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6.3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6.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7.环境保护条件
7.1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7.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8.设施条件
8.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8.1.1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m2。
8.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8.2
停车场
8.2.1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150m2。
8.2.2
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8.2.3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8.3
生产厂房
8.3.1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3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8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
8.3.2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9.设备条件
9.1
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9.2
企业应配备表1~表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9.3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9.4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和9.4的要求。
表1
通用设备
表2
专用设备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大中型
客车
|
大型
货车
|
小型车
|
其它要求
|
|
1
|
换油设备
|
√
|
|
|
2
|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
√
|
|
|
3
|
轮胎螺母拆装机
|
√
|
√
|
-
|
|
|
4
|
车轮动平衡机
|
√
|
|
|
5
|
四轮定位仪
|
-
|
-
|
√
|
|
|
6
|
转向轮定位仪
|
√
|
√
|
-
|
|
|
7
|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
|
√
|
-
|
|
|
8
|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
√
|
-
|
√
|
|
|
9
|
总成吊装设备
|
√
|
|
|
10
|
汽车举升机
|
-
|
-
|
√
|
一类应不少于5台
|
|
11
|
地沟设施
|
√
|
√
|
-
|
一类应不少于2个
|
|
12
|
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
|
√
|
应具备示波器、转速表、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的功能。
|
|
13
|
数字式万用电表
|
√
|
|
|
14
|
故障诊断设备
|
-
|
-
|
√
|
|
|
15
|
气缸压力表
|
√
|
|
|
16
|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
-
|
-
|
√
|
|
|
17
|
正时仪
|
√
|
|
|
18
|
燃油压力表
|
-
|
-
|
√
|
|
|
19
|
液压油压力表
|
√
|
|
|
20
|
连杆校正器
|
√
|
允许外协
|
|
21
|
无损探伤设备
|
√
|
修理大中型客车必备,其它允许外协
|
|
22
|
车身清洗设备
|
-
|
-
|
√
|
|
|
23
|
打磨抛光设备
|
√
|
-
|
√
|
|
|
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