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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货物命名原则

GB 7694-1987

The rule of nomenclature for dangerous goods
国家标准局1987-04-20批准 1987-12-01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经铁路、公路、水运和民航等部门运输和贮存的危险货物的命名。

2 危险货物的命名原则

2.1 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

危险货物应以国家有关标准所确定的名称作为正式名称.对无国家标准确定名称的危险货物,其正式名称原则上应按中国化学会1980年修订的《无机化学命名原则》和《有机化学命名原则》所确定的系统命名原则命名。

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用一种国际或国内广泛使用的商业名称,或习惯名称作为运输中使用的正式名称。

2.1.1 当按上述系统命名原则所确定的名称过于复杂时,可采用通用的商业名称作为运输中的正式名称。 例如:看图



按系统命名原则,其名称应为:二硫化磷酸O,O-二甲基-S-(-N-甲基氨基甲酰)甲基酯,过于复杂,可采用通用的商业名称“乐果”作为运输中的正式名称。

2.1.2 当按上述系统命名原则所确定的名称,在习惯上不常使用时,可采用习惯名称作为运输中的正式名称。

例如:HCL氢氯酸,可采用习惯名称“盐酸”作为运输中的正式名称。

2.1.3 当按上述系统命名原则不能确定名称时,可采用通用的商业名称或习惯名称作为运输中的正式名称。

例如:黑火药、油纸、安全火柴、煤油等,可采用通用的商业或习惯名称,作为运输中的正式名称。

2.2 危险货物的别名 危险货物的别名系指除正式名称之外的商业名称、外文音译名称和俗称等。

对个别地区的俗名、已废弃的别名及含混不清的笼统名称,不得作为危险货物的别名出现在各类运输文件(如运单或票据等)上。

例1:KClO3氯酸钾,应废弃个别地区的俗名“盐酸加里。

例2:H2SO4硫酸,应废弃已被淘汰的别名“硫镪水”。

2.3 危险货物的概括名称

危险货物的概括名称系指使用同一编号*0的若干个物品的总名称。

2.3.1 运输部门使用的危险货物名称不应划分过细,对性质相近,运输、贮存条件基本相同的一类物品,应采用概括名称。

例如:邻-乙氧基苯胺。间-乙氧基苯胺和对-乙氧基苯胺可采用概括名称:乙氧基苯胺。

2.3.2 为了避免概括名称与已单列编号的其它名称混淆,应在概括名称之后的括号内注明“另有编号的除外”,只有在不致混淆时,才可省去这一注释。

例1:易燃液体(另有编号的除外);

例2:有机磷液态剧毒农药。

3 危险货物品名的附加条件

当危险货物的有效成分含量、溶液的浓度、是否含水、含水量、稳定剂量、状态及运输限定条件等,对其所在类、项或级有影响时,应在品名之后的括号内注明附加条件。该附加条件为名称的组成部分。

例1:环三次甲基三硝胶(按重量至少含水15%,或10%稳定剂)

例2:乙炔(溶于介质的)

例3:油漆类(闭杯试验闪点在23℃以下的)(另有编号的除外)

4 对进口或出口的危险货物 对进口或出口的危险货物,其名称可按国际有关规定命名。

    【注:本条文仅供参考 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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