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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大吨小标”恢复吨位车型和技术参数公告(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告

2004年 第29号

    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将经审核的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车辆有关参数予以公布。 

  附件: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

 

    【注:本条文仅供参考 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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