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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实现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的通知

(1996年6月5日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国纠办发[1996]7号文联合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纠风办:

  为确保今年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总目标的实现,便于对各省(区、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量化考核,根据国务院[1994]4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考核标准:

  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检查站撤除率达到100%。经批准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二、本省(区、市)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在公路上设站、检查、罚款、收费的,偶发上路查车收费、罚款事件,及时得到查处。

  三、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向上路的执收执罚单位和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发现的交通(收费和稽征)、公安(交警)、林业(木材检查)上路执法人员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问题,查处率达到100%。

  五、公路上和城市入口处无强制拦车清洗行为。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对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问卷调查,对本考核标准前五项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要达到7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注:本条文仅供参考 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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