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人家_全国最大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互动社区_www.Yunzheng.org

网站首页 资讯中心 政策法规 工作研究 经营·管理 公路·物流 窗口之光 精彩图库 运管文艺 互动社区
您的位置:首页 > 经营·管理 > 条例释义 > 文章正文

《道路运输条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是什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04-7-1] 

    众所周知,道路运输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运输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截止2003年底,全国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约110万辆,旅客年周转量7700亿人公里;货车471万辆,货物年周转量7000亿吨公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400万人。在道路运输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规、规章制度不统一。各地制定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准入条件、管理制度不一致,致使客运、货运跨行政区域运输出现人为障碍,甚至个别地方形成了地方保护、地区封锁,一些道路运输经营者违法经营,欺行霸市,垄断客源、货源,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二是,道路运输经营者重经营、轻安全。个别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三是,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混乱,直接损害了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无照经营,随意揽客、揽货,甚至中途甩客、甩货的现象比较严重。此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业务,即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驾驶员培训,也存在着经营混乱、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成为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等等。因此,本条例主要是针对道路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和政府在道路运输管理中的职责来确定立法宗旨的。道路运动输条例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和宗旨: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依据上述规定,本条例确定的立法目的、宗旨主要有以下四个:
    第一,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和经营欺诈等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对道路运输活动和运输市场秩序的维护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条例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实行准入管理,设定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行政许可制度,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明确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国际道路运输的许可条件。比如,条例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是,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要求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除严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关”外,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者经营行为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等。
    第二,保证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是条例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为此,条例针对道路运输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从以下八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在道路运输经营的准入条件中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检测合格,驾驶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从源头上控制不合格的车辆和驾驶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二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三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状况,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四是,道路运输车辆不得超过载运限额运输旅客和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超过载运限额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对于超载行为的处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采取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五是,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六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货物的有关情况。七是,机动车辆维修经营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八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保护道路运输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使命,是依法行政所追求的最终目标。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只有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才能真正并且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条例在规定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具体制度的同时,为了防止道路运输经营中发生甩客、甩货等侵害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损害运输经营者、车主、培训人员利益的行为,条例从以下七个方面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行为作了规范:一是,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二是,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三是,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四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五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次,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六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七是,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
    另外,为了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利益,条例在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外,还规定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保证公正、高效地执法。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和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一是,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驾驶对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三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四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五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设卡,不得随意拦车、不得使用暂扣车辆。
    第四,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相辅相成的。如果能做到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能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既是实现上述三个目的的结果,也是本条例所要达到的目的。
    

采编:运管人家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本站提供之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法规依据,确切内容请以正式文件及实际业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