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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循什么基本要求?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04-7-1]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1)依法经营。首先,经营者主体资格应当合法。由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直接关系旅客、货主以及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人才有资格开展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员,要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事旅客班线经营的,还要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符合上述条件,经过有关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后,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也要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过审批,取得经营许可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其次,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条例规定的经营行为规范开展经营活动,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卫生的服务,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运输。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次,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要采取措施防止超过载运限额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要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等等。
    (2)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各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在订立契约(合同),约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意思表示要真实,应当如实陈述情况,不能靠坑害对方使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条件等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不能违约。如果因为特殊的情况不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道路运输经营中,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货主之间,站(场)经营者与使用者之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车主、驾驶员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十七章专章规定了运输事同法律关系。道路运输条例作为调整道路运输管理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重复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诚实信用的目的,除了强调合同法的要求外,主要是针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中存在的欺诈旅客、货主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经营行为,通过行政干预和行政处罚,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
    (3)公平竞争。这主要是要求经营者之间应当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等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得通过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限制其他经营者经营,不得垄断客源、货源,不得采取诋毁或者低价倾销的方式进行竞争。特别是一些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同时兼营站(场)经营的,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排挤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平等地为他们提供进站停车、发车的机会。条例为此也有针对性地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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