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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那些原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04-7-1]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主要是指在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这一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并针对道路运输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的规定。
(1)公平、公正。公平、公正的本意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正、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禁止搞身份上的不平等。在设定行政许可时,不能对个人和组织因为地位(规模)、经济条件、来自地区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条件;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能对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标准的个人和组织实行歧视待遇,尤其是根据招标投标、拍卖或者统一考试决定行政许可,更是如此。比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就应当给予经营许可。在实施监督检查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在实施处罚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适当的处罚,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
当然,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能狭隘地理解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平、公正主要是强调同等条件下的公平。对于一些资源有限或者有数量控制的许可,比如客运班线的经营许可,应当是“优中选优”,并不是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都能得到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许可时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最符合条件的经营者。
(2)公开。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开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在道路运输管理过程中,凡是有关道路运输许可的规定都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和对道路运输违法活动实施处罚时,遵循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谁有权实施哪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应当让公众周知。二是实施的条件应该是规范的、明确的、公开的,不允许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实施条件上搞“模糊战术”。三是,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检查等程序都应当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四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是公开的。五是,行政许可的决定和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除外)。
(3)便民。所谓便民,就是在道路运输管理过程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了解道路运输管理中的有关情况,为当事人申请并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开展道路运输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便民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必须遵循便民原则,具有特殊意义,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个时期来,道路运输管理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期限过长、“暗箱操作”,老百隆办事很难,成本越来越高。在起草条例过程中,针对解决这些问题所形成的共识是,便民原则不仅要明确规定为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而且要贯穿在道路运输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设定行政许可和实施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为了体现便民的原则,条例在规定道路运输经营申请时尽可能地做到让当事人能够就地申请。为了方便申请人,条例改变了过去将经营资格审批和班线审批分开审批的做法,规定申请客运资格时,可以同时申请班线审批,简化了审批程序;对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要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得搞两次审批。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条例除明确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外,还进一步规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将沟通协商的责任规定由政府部门承担,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另外,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及时全面了解班线运输供求的情况,合理地安排投资和经营方向,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这些规定都是便民原则的具体体现。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管理中,还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对依法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确立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管理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要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如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允许并鼓励申请人员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出申请,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应当创造条件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等;对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尽量当场受理,不得拖延;应当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完有关事项。按照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尽量往前赶,无论是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还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论是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举行听证会,还是到现场去检验、检测;无论是发现问题,还是处理问题,都要及时,都必须讲究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凡事都要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角度考虑,对自己能办到的事,或者能帮助申请人改正的一些文字错误,就不要自己嫌麻烦,更不要刁难申请人,要处处、事事、时时为老百姓、为申请人着想。这样才符合便民原则,合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本分。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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