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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04-7-1]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查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这里所称的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货运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同的运输规模应当有不同的车辆;另一个方面是与从事的货运经营业务相适应,不同的货运业务应当有不同的车辆,如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应当有适合危险品运输要求的专用车辆。
    “检测”是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检测合格的车辆是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检测报告对车辆进行评定。评定的车辆的技术状况达到规定要求的为合格,可以从事货运经营。
    交通部对从事货运经营的车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根据交通部1993年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的规定,道路货物运输业务需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其中共性的要求是,拥有的车辆应当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上述车辆必须拥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除此之外,针对不同的经营业务,又明确的各自的具体要求。
    ①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业务,对其车辆的要求即为上述共性要求的内容,没有其他额外的要求;
    ②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业务,要求拥有5辆以上,并且应当使用防雨、防尘、防火、防盗的厢式专用车辆,并喷涂明显标志。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业务除应当具备《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规定的零担货物运输的有关车辆要求的基本条件外,根据交通部1996年颁布的《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创业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⑴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⑵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了,国际零担货运按照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
    ③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货物运输经营业务,要求拥有至少1辆运载三级以上长大笨重货物运输的专用车和相应的装卸设备。根据《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大型物件货物运输企业可以分为四个类型:一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可以承运一级大型物件,二类道路大型物件道路运输企业可以承运一级、二级大型物件,三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可以承运一级、二级、三级大型物件,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可以承运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大型物件。从事大件货物运输经营业务除应当具备《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规定的大件运输的基本条件外,对于拟从事一类企业经营业务的,其拥有的车辆应当有20至100吨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挂车)及配套附件,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通过8%坡度;对于拟从事二类企业经营业务的,其拥有的车辆应当有100至200吨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挂车)及配套组件,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能通过8%坡度;对于拟从事三类企业经营业务的,其拥有的车辆应当有200至300吨的超重车组(包括牵引车、挂车)及配套附件,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通过8%坡度;对于拟从事四类企业经营业务的,其拥有的车辆应当有300吨及以上的超重车组(包括牵引车、挂车)及配套附件,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通过8%坡度。
    ④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业务,要求拥有一定数量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需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集装箱装卸设备。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根据交通部1995年颁布的《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业务,还要求拥有承运各种规格集装箱的专用车辆,有相应的起种装卸设备或与有起重装卸设备的单位签订长期合同。集装箱专用车辆必须符合装载国际标准箱的要求,也要符合铁路、航空、水路装运集装箱的要求,具体要求是:1、车辆必须是单车型式、或者是牵引车加挂车的列车型组合形式;2、半挂车可为框架式挂车,或平板并桂车,或自装自卸式半挂车、半挂车上必须装转锁装置,以锁扣集装箱;3、专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二级车况以上。
    ⑤从事搬家运输经营业务,要求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使用机动车作为搬家运输工具的,对其车辆的要求即为《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规定的关于车辆的共性要求。
    ⑵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要求的具体内容见条例第二十三条。
    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和道路旅客运输一样,安全性也是道路货物运输质量的核心要素,它要求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完好无损或者是在合理损耗范畴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道路货物运输安全工作既关系到货物本身的安全,同时也关系到与行李相关的其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因此,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审查,是交通部门应当也是必须履行的责任。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合的主要内容与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致相同,但由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务类型较多,且不同经营业务类型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和适应性有较大的差异,因此,从业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拟从事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务类型,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性生产管理制度。
    关于上述从事货运经营的具体条件,随着道路运输发展和客观实际的变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适时进行调整。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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