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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04-7-1]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本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驾驶货运机动车一般需具有B或C驾驶执照。但本条所要求的“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需要量综合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业务涉及使用的车辆来具体确定。
(2)驾驶员年龄要求规定见第八条。
(3)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内容考试合格。
该项规定与客运的有关规定相比,从设定从业制度的出发以及需要考试的基本要求是基本一致的:都是为了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以保障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都必须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试,考试合格才能从事道路营运驾驶工作。但两者的区别是考试内容有差别,其中都需要考试的基本要求是基本一致的:都是为了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创业资格管理,以保障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都必须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试,考试合格才能从事道路营运驾驶工作。但两者的区别是考试内容有差别,其中都需要考试的内容是机动车维修知识,不同的是,根据各自从事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出发,对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需要进行有关货运法律法规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
有关货运的法规包括:《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部制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
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常识,货运组织、货物分类、操作规范,货运价格,赔偿责任。本条仅指和机动车驾驶有关的装载、保管知识,货物的仓储保管知识以及不属于驾驶员负责的装卸工作涉及的知识,不应当要求驾驶员掌握。根据我国的道路货物运输的实践来看,机动车驾驶员除驾驶车辆以外,有时还要参与或者完全负责货物的装载工作。此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果没有随车的押运员,驾驶员是要负责所运货物的保管责任的。根据不同货物的特性及运输工具的特点,对货物的装载、合理配载和保管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掌握。
客运和货运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相比,由于客运驾驶直接关系到旅客的人身安全,因此条例对从事客运工作的营运机动车驾驶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求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纪录,而这一要求在本条对货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设定的条件中是没有的。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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