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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04-7-1]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作;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国务院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作了专章规定,其中有第35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定。条例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不细化,设定了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准入条件:
    (1)关于车辆和设备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一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要求;二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禁止无标志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三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槽罐车,其罐体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持有质检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容器检测证书”和“检验合格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国家标准《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体(罐体)通用技术条件》,是对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进行检测的重要依据。禁止使用活动罐体车辆运输剧毒、易燃液体及气体货物;四是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五是拖拉机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物品;六是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之外的危险货物。
    (2)关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员、押运人员应当实行从业资格制度。这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及旅客运输相比,由于其货物的特殊性质,对安全工作的隐患威胁较大,因此对其相关的从业人员要求,一方面要求更高,另一方面对从业人员的要求面也更广。除了对驾驶人员要规范从业资格外,对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也要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建立同样要求的从业资格制度。只有对上述三类人员的从业资格都进行必要的规范,才能促进在装卸、运输、保管的全过程中加强安全工作。
    (3)关于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必须配有必要通讯工具。这主要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保持通讯联系,请求救援和防止危险的扩大。对于从事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等危害性极大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和通讯设备。
    (4)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申请者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特点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和操作的规程,车辆及设施的维修、监测、检查制度,安全学习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等。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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