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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生产使用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04-7-1]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条例作出这一规定的主要依据是道路运输车辆与道路运输安全密切相关。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是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技术性能较好,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可能性较小;反之,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技术性能较差,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可能就大。公安部关于2003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数据表明,机械故障是导致交通事故主要原因之一。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总体下降的情况下,因机械故障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略有上升。全年因机械故障造成的死亡人数为4527人,比2002年多死亡377人,上升幅度为9.1%。机械故障主要制运失效和制动不良,此两项分别造成1389人和1972人死亡,分别比2002年多死亡138人和134人,增长幅度分别为11.0%和7.3%。为了防止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条例从道路运输车辆的生产企业和道路运输经营者两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本条对道路运输车辆生产使用作了以下规定:
    (1)生产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数或者载重量。
    这里所说的“生产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是指道路运输客车、货车的生产厂商。
    这里所说的“国家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包括“核定人数”和“核定载重量”。所谓“核定人数”,是指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技术文件核定的人数,包括驾驶室乘坐的人数和车厢乘坐的人数。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对车辆核载(3.4)的规定是:
    ①驾驶室乘坐人数的核定(3.4.2)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以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mm核定3人。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机动车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1550mm核定3人(3.4.2.1)。驾驶室内双排座位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射内部宽度每400mm核定1人(3.4.2.2)。带卧铺的货车每个卧铺铺位核定1人(3.4.2.3)。
    ②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3.4.3)
    按载质量核定人数:1t折合15人(长途客车1t折合13人)(3.4.3.1)。
    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为0.125m2核定1人,其他允许有站立乘客的客车为0.15m2核定1人。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各用的地板面积根据GB12428的规定确定(3.4.3.2)。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3.4.3.3)。
    以3.4.3.1、3.4.3.2及3.4.3.3计算出来的乘坐人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坐人数。
    ③有驾驶室的运输用拖拉机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驶员。其座垫宽不小于400mm,座椅深不小于400mm,且座椅不应增中拖拉机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1人(3.4.3.4)。
    ④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数的核定(3.4.3.5)
    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1人;
    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信的各乘坐1人;
    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正三轮摩托车车厢乘坐人数按3.4.3.1和3.4.3.2核定,不得设立席;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
    所谓“核定载重量”,是指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车辆产品说明书核定的载质量。载质量,是指车辆装载的质量和体积,是车辆除自身整备质量以外的最大负荷能力。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对车辆核载(3.4)的规定是:
    ①车辆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标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3.4.1)。
    ②轮式拖拉机车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总质量与拖拉机整备质量的比值)应不大于3(3.4.4)。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对转向轴(轮)载质量及边三轮摩托车连车车轮载质量(3.5)的规定是:
    ①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轮)载质量与该车整备质量和允许总质量的比值不得小于:座位数小于或等9(含驾驶员座位,下同)的载客汽车30%;正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18;其他车辆20%(3.5.1)。
    ②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的载质量应分别为车辆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35%以下(3.5.2)。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生产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车辆标识的规定,并如实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核定人数或载重量,是提高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的源头。条例之所以明确规定生产客运车辆、货动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是因为现实中存在一些生产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为了提高车辆销售辆,追求更大的销售利润,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主要是虚报瞒报货车实际载荷、大吨小标(指标定装载质量低于设计承载能力的载货类汽车)。大量的“大吨小标”车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超载累禁不止,已经成为道路运输安全检查的重要隐患,成为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重要原因。道理十分简单,如果没有“大吨小标”车,超载不会如此严重。因此,历年的治理超载,都把生产环节列为重点。自1999年12月起到2004年4月,国家政府有关部门针对超载问题共出过一系列治理文件:①1999年12月8日,原国家机械局以(国机管[1999]651号)文件下发了《减地清理整顿汽车产品名义装载质量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不合理的汽车名义装载质量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制止更正。②2001年6月29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出了2001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载重汽车及其改装车和农用运输车(以下统称载货类汽车)生产环节进行清理整顿,要求载货类汽车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并立即进行自查,并将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的车型及正确参数向国家经贸委报告,由国家经贸委核准后予以更改,还要求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则组织载货类汽车生产经营。一经发现载货类汽车产品属大吨小标情况的,即从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中取消该型号产品,情节严重者,将该产品生产企业从《公告》和《目录》中除名。③2001年8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文件《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汽车产品的通知》。《通知》不仅规定“对生产违规产品的企业,一经查处,即取消其生产资格”,并且配发了如何核算货厢栏板尺寸、如何对半挂车进行审查等计算公式及具体要求。④2002年4月16日,原国家经贸委在国经贸产业(2002)242号文件《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严禁“大吨小标”等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严处理。⑤2002年10月18日,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再次明确,严禁车辆生产企业生产肖售‘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违规生产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收回违规产品。同时,国家经贸委对“大吨小标”等违规产品将在《公告》中予以撤销。⑥2002年11月18日,公安部为了贯彻落实768号文件,发出了公交管(2002)167号《通知》,提出“坚决纠正车辆外廊尺寸超长、超宽、超高”,要求“继续做好清理载货汽车‘大吨小标’工作。”⑦2003年1月2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有标准第2号修改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修改单》中明确规定,半挂车长度不准超地13米,宽度不准超过2.5米。⑧2004年2月6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清理在用“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决定对各有关企业生产销售的载货类车辆产品进行清理。据初步统计,近年来,国家为了停止生产大吨小标载货汽车,强制淘汰了5000多种不合格车型;在2003年,从生产目录上撤销超载车辆型也达到2700多个。⑨2004年4月30日,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但是,超载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大吨小标”之所以泛滥成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不力。为了鼓励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了出厂合格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豁免制度。该法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有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还规定,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第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为了加大制止生产车辆的“大吨小标”,治理超载运输的力度,道路运输条例作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从行政法规的角度要求生产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人数或者载重量。
    (2)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这里所说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包括道路运输车辆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的关键。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既是车辆的使用者,也是道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而国家制定的有关道路运输车辆的标准是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保证,对于保证道路运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执行的强制标准。因此,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只有严格使用符合国有规定标准的车辆,才能从技术层面上,保证道路运输质量,才能防止或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现实中存在一些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特别是使用“大吨小标”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超载超来越严重,已经成为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隐患,成为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对“大吨小标”车辆的市场原因,这样形成恶性循环。为了加大制止生产车辆“大吨小标”,治理超载运输的力度,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不仅应当要求生产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同时,也应当要求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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