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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货运经营者应尽什么义务?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1)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权统一调度、指挥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
    这里所说的“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参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同一用词的释义。
    这里所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不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这里所说的“有关部门”,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统一调度、指挥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这里所说的“调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为保证及时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和人员,对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等物力、人力进行的调用、调配。
    这里所说的“指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为保证及时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和人员,对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等物力、人力进行的领导、组织。
    (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
    这里据说的“服从”,是指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指令,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紧急运输任务,不得拒绝或者延误。
    我国是一个交通事故率较高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最频繁、灾害损失最大的少数国家之一。加上其他一些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我国的应急救助任务十分艰巨。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洪涝灾害、火灾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按照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确立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制度。本条例作出这一规定,其主要理由是:
    (1)道路运输是处理突发事件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2)处理突发事件是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处理突发事件是一项社会系统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行动,必须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才能得以实现。为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关职责和职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发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或者收听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信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地方人民政府和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有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一)交通管制;(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第三十本条还规定,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④《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质、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四)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这一规定,既是为了与以上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性规定保持衔接调,又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化。
    (3)承担处理突发事件的紧急运输任务是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正是以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义务性规定的具体化或者是为了与之保持衔接协调。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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