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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转让、出租的含义是什么?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这里所说的“转让”,是指将车辆营运证转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转让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有偿转让,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将车辆营运证转给他人使用。这实质上是一种买卖行为,实践中,这种转让较多。而无偿转让,则是指将车辆营运证转给他人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主要是继承,或者亲戚朋友之间转让。
这里所说的“出租”,是指以车辆营运证的使用权换取他人租金的行为。实践中,出租车辆营运证的现象也不少,多数明确约定一定的期限。
根据本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不得转让、出租车辆营运证。如果转让、出租车辆营运证,就是违法。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转让、出租车辆营运证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有偿转让车辆营运证,就是买卖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
(1)维护公共安全。
车辆营运证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关系到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车辆营运证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该条例规定的条件颁发的。它与申请人特定的情况是密切联系的,不能分离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的审查,实质就是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过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如该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又如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再如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可以看出,这些条件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而设定的。只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特定的主体,才能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就能获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申请人投入营运的车辆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因此,获得车辆营运证的主体是特定的。如果把车辆营运证转移到其他车辆上,就背离了设立行政许可的目的,使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失去了应有的监督作用,不仅会给社会秩序造成混乱,还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的还危及公共安全。
(2)保护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
车辆营运证是基于申请人的资质和有关条件而配发的,与车辆主的行为能力是相称的,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致原则的体现。受让人或承租人可能不具备有关条件,或者虽然具备有关条件但没有提出申请,或者虽提出申请,却未能取得车辆营运证,如果凭着受让、租借的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谢谢或货主来说,驾驶一种欺诈行为,一些不明真相的旅客、货主就很有可能上当、受骗,其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就难以得到保障。本条例规定不得转让、出租车辆营运证,就给旅客、货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转让、出租,可能有会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可能损害旅客、货主的利益。因此,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3)保护合法经营。
申请人在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其得到的车辆营运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并可以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但是,如果有些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合法地取得车辆营运证后,将车辆营运证转让、出租给他人,就使受让人、承租人与其他合法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并使其他合法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本条例规定不得转让、出租车辆营运证,也给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4)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如前所述,车辆营运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如果车辆营运证,那么就是无证经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车”。现实中,“黑车”对道路运输市场的危害极大。有关部门对“黑车”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一些“黑车”为了逃避打击,遇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往往以通过他人转让或者出租来的车辆营运证来应付,企图蒙混过关。本条例规定不得转让、出租车辆营运证,就可以使这些“黑车”的难度有利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后,同时也有了忠实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义务。因此,行政机关是在假定申请人遵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授予其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行政许可证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范围进行活动,配合监督检查机关的日常监督检查活动,提供真实材料,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维护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秩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该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更明确地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这些规定说明,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营运证的配发机关也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果转让、出租车辆营运证,就直接侵犯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权,并加大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难度。现实中,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车辆营运证后转让、出租,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本条例规定不得转让、出租车辆营运证,防止转让、出租车辆营运证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有利于维护道路运输管理秩序。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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