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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对道路运输车辆装载旅客、货物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这里所说的“核定的人数”,是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人数,包括驾驶室乘坐的人数和车厢乘坐的人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小客车的载客人数,按照技术文件规定核定,大客车的载客人数,如果技术文件的乘坐人数少于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按技术文件规定核定,如果需要增加乘坐人数,允许加装固定折叠座位,但总乘坐人数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规定: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的规定核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应当少于或者等于核定的乘坐人数,不得超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超出核定的乘坐人数,应当依照本便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2)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这里所说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有关客运车辆运载旅客携带的行李等物品的规定,包括行李种类、行李总重以及外廓尺度的规定。对于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按规定放置在行李架和行李厢,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固定、保护,以免因车辆颠簸和紧急刹车造成行李脱落或甩出。
    (3)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
    这里所说的“运输旅客”,是指货运车辆违反有关规定的运输乘客。货运车辆主要是用于运输货物,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货运车辆运输搭乘人员也是必需的,如根据看护、装卸货物的需要,搭乘押运人员和装卸人员等,这些人员是完成货物运输不可缺少的因素。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②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③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因此,货运车辆除了附载作业人员外,不得运输旅客。
    (4)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
    这里所说的“核定的载重量”,是指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载质量。载质量,是指车辆装载的质量和体积,是车辆除自身整备质量以外的最大负荷能力。“核定的载重量”,是根据车辆制造厂商出具的车辆产品说明书,车辆发动机的功率以及车辆底盘各个部分的设计计算,并通过实验和实践得出来的数据,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核定的车辆载质量。核定车辆载质量,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①能否保证车辆的转向性能正常可靠;②能否保证车辆制动性能正常有效;③能否保证车辆本身行驶安全;④是否有利于延长车辆使用寿命。在实际使用中,车辆的载质量往往与车辆的保养情况和道路状况有关。使用车辆装载货物时,应当根据车辆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最大允许载荷和使用条件来确定其合理的载质量。
    这里所说的“超载”,是指违反有关规定,超过核的载重量进行运输。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应当少于或者等于核定的载重量,不得超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货物超出核定的载重量,应当依照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强制卸货。
    (5)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这里所说的“长”,是指货物超出车厢部分的距离。
    这里所说的“宽”,是指货物超出车厢部分的距离。
    这里所说的“高”,是指从地面起至货物顶端之间的距离。
    这里所说的“装载要求”,是指货运车辆装装载货物体积(即外廓尺度——长、宽、高)的要求。装载货物违反规定的货物体积要求,就是超限。根据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就属于超限运输车辆:①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②车货总长18米以上;③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起发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不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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