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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哪个机构提出申请,附送哪些相关材料?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这是对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所在地”,是指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者的住所地或者主要业务经营地。
    这里所说的“提出申请”,是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活动的意思表示。
    本条例未规定提出申请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以提出书面申请为宜。一是保证提出申请的严肃性,便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和作出决定。二是防止因是否提出申请发生争议而无据可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对采用这些合法方式提出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拒绝。如果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如申请人确实有困难,可告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或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申请人的口头申请制作笔录,并交申请人确认,以此代替书面申请。
    (2)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当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这是对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申请附送相关材料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相关材料”,是指与所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相关的材料,并且这些材料应当分别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如果同时申请经营两项以上业务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应材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这是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决定的规定。具体包括三层意思:
    ①关于受理申请。本条例未规定受理申请的条件和处理方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这些规定应当是应当适用于道路运输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②关于审查申请材料。根据本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这里所说的“受理申请之日”,是指决定受理申请的日期。受理申请与收到申请不同。受理申请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即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收到申请,是指申请已送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但不一定符合受理条件。
    这里所说的“十五日内”,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是指“十五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这里所说的“审查”,是指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的审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有的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不同,所谓形式审查,是指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
    ③关于作出决定。根据本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这里所说的“书面通知”,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所谓书面形式,是指符合有关规定格式的正式文书。如果是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该文书应载明被许可人、予以许可的事项等内容,注明日期,加盖印章。如果是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该文书应载明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事项等内容,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该文书中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明日期,加盖印章。
    (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这是有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应当事先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证明,并必须持许可证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果没有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申请人就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这里所说的“许可证明”,是指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向被许可人出具的正式文书。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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