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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站(场)的经营者应当如何从事经营活动?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据此,道路运输站(场)的经营者应当按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这里所说的“安全检查”,包括道路运输车辆本身的安全检查,还包括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安全检查,以及乘坐道路运输车辆的旅客安全检查,道路运输车辆装载的货物安全检查。
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这里所说的“无证经营的车辆”,就是指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③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这一规定既赋予了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进站经营的权利,又规定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相应的义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使用站(场),不得拒绝:一是已经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是已与道路运输站(场)签订使用站(场)协议;三是车辆持有有效的车辆营运证。否则,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就可以拒绝。
(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本条既是针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的规定,又是针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是把好安全管理关的重要环节。大部分运输车辆尤其是客运车辆都是从道路运输站(场)始发的,如果能够在道路运输站(场)杜绝超载、查处超载,防止带有安全隐患的运输车辆出站上路,就能够有效的保证运输生产安全。2002年8月3日,交通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02]356号)明确要求,汽车客运站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和车辆经营资格的检查,落实客运班车发班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禁止超员车辆出站。凡因客运站原因造成超载的,除按规定承担分载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的责任。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也要严禁超载车辆出站,对发现超载货物的车辆,不准其出站,并要进行卸载。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要严把运输站(场)安全关,禁止黑车进站经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将安全隐患消灭在上路运输之前。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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