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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的经营者应当如何从事经营活动?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据此,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的经营者应当按下列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1)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这一规定是从保护客运经营者利益的角度,规定了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三层含义:
①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
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③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调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2)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这一规定是从保护旅客利益和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的角度,规定了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两层含义:
①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
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客运站是旅客的重要集散地,如何通过加强管理保证运输生产秩序良好有序和保证运输安全,是客运站的重要义务。为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的管理,1995年5月9日交通部发布了《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本条从保护旅客和客运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作出规范。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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