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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如何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本条所佛的“业务操作规程”,是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装卸、储存、保管货物的行业标准。
    这里所说的“装卸”,是指通过人力或专用机械,将货物装上运载工具或从运载工具卸下的空间位移作业。与装卸相对的,是搬运,搬运是指通过人力或用机械,将货物从运载工具或仓储地点,进行短距离位移的运输作业。道路运输货物装卸分为机械装卸、人力装卸、起重吊装、危险货物装卸四种。《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T3145-91)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应当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装卸危险货物过程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按该区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2)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3)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4)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鉴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5)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6)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7)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这里所说的“储存”,是指使用仓库为他人存放货物的活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得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应当按照约定对人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佑 验收时发现入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灾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保管”,是指为他人保护和看管货物的活动。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各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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