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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对公布国际道路运输线路有何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从1991年起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老挝、越南和尼泊尔10个国家签署了10个政府间双边汽车运输协定和3个多国汽车运输协定,开通客货运输线路100多条,基本打开了我国东北、西北和西南与周边国家之间的陆上运输通道,为促进地方贸易、繁荣旅游业、发展地方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与外国政府签订双边、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双边、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的规定,由签订政府双边、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的交通主管部门确定道路旅客、货物运输路线,经政府确定的客货运输线路应向社会公布,客货运输线路经确定并公布后,由承担双边、多边汽车运输的企业向本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开通所需的运输线路,经本运输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国境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我国与周边国家对应口岸间的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线路。
出入境汽车运输是指根据相关国家政府间有关协定,经过批准,通过国家开放的边境口岸和公路进行出入国境的汽车运输。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是国与国之间经营协商订阅的开展出入境汽车运输并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一般情况下,签订了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还无法操作,需签订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实施细则。边境省、自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与周边国家洽谈开通运输线路的具体事务,交换行车许可证等有关文件。本条所指的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系指接壤的两国政府所签订的汽车运输协定,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系指有接壤、非接壤国家间签订的汽车运输协定,含出入境、过境汽车运输(通过第三国的领土,旅客、货物的起讫点均不在通过国的运输)。本条所指的双边汽车运输不含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的汽车运输。内地与香港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条例第七十八条作出规定。
出入境汽车运输又分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分定期定线旅客运输、不定期而定线旅客运输。由于运输的形式不同,管理的模式、使用的运输单证也不相同,而且在不同国家间的具体操作也不相同。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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