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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哪个部门批准,其活动有何限制?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据此,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无权审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直接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该运输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2)该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的经营证明或注册副本复印件。
    (3)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4)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资料需要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外国运输企业申请人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般外国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时限为三年,需继续常驻的,应在期满之日30日前,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到期截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为非赢利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从事与其业务无关的活动。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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