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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如何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第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义务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这里所说的“举报制度”,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和公民举报的线索,依照本条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制度。一般由宣传、登记、受理、分流、审报、转办、初查、催办、督办、答复、复查、保密、奖励、档案等具体制度组成。这里所说的“举报”,是指社会和公民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控告违纪、违法,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本条这一规定是义务性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按照这一规定,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是道路运输举报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如果不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就是违反本规定。
    这里所说的“电话号码”,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门用于接听社会和公民举报的电话号码,包括传真电话号码。这里所说的“通信地址”,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用于通信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这里所说的“电子邮件信箱”,也称电子邮件地址,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供举报人投递举报电子邮件的地址,一般由用户名和主机域名两部分组成,其形式为用户名@主机域名。
    就目前而言,社会组织和公民举报方式主要当面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电子网络举报。当面举报,就是举报人就所掌握的线索,亲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当面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举报。电话举报,就是举报人按照所掌握的线索的性质,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将所掌握的线索,以书面信函的方式,投寄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电子网络举报,是指举报人将要举报的线索写成电子邮件,通过因特网发送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电子邮件信箱进行举报的一种方式。此外,有的举报人还采用电传、电报、录音、录相等方式进行举报。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都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要举报的违法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后果以及有关证据,举报人的看法和具体要求等。尽量简明扼要,提倡实名举报。
    第二,接受举报的机构主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根据本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可以作为接受举报的机关。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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