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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调查义务主要是指什么?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其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这里所说的“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与本条第一款中的“当事人”相同。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及其代理人,不得随意扩大被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这里所说的“依法”,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本条例,也包括规范共同行政行为法律、法规,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还包括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里所说的“接受”,主要是指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回答有关询问,说明有关情况。本条例的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义务,不得拒绝、阻挠,不得作出与事实不相符的虚假陈述;另一方面,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拒绝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权利。
二是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这里所说的“如实”,是指符合实际情况,没有虚假。本条例的这一规定,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必须真实,不得谎报、漏报、错报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提供或者伪造、转移、隐匿或者得销毁有关资料。为了保证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的真实性,在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应经被询问人阅核,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在复制有关资料时,可以每页复制件上注明“经确认与原件无异”,字样及源,并由出具原件的单位或个人和复制人签名或者盖章,如出具原件的单位或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复制人在复制件上注明情况。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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