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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调查义务的理由是什么?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调查义务的理由主要有:
(1)利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掌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主要情况。本条例这一规定,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利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客观、高效地获取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主要情况。
(2)利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取得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证据。无论是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接受询问,说明情况,还是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这些都是要重的证据。根据本条例的这一规定,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利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客观、高效地取得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的道路运输违法活动的证据,使有关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例的这一规定,尽管是对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性规定,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的授权性规定。即这一规定授予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两项程序性权利,一是拒绝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权利;二是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的权利。当事人有了解两项权利,就可以防止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取证或者乱取证、取假证,进而保护自己的其他合法权益。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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