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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与“超限”有何区别?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车辆超载行为”,是指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即“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超限运输车辆”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2)车货总长18米以上;(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4)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由此可见,“超载”是“超限”的一种类型,“超限”包含“超载”。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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