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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如何处理?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针对的是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而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人员。这里讲的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限定于客运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擅自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人员,该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此非法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人员,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直接关系着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影响运输安全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就是车辆的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的素质。基于此,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将“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作为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应当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加以规定。目前我国营运驾驶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不少营运驾驶员尽管持有驾驶执照,但并不具备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所必需的技能、知识和条件。据统计,2003年因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造成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占其总量的86.3%、77.3%、84.6 %。因此,从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广大群众权益的角度,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规定一定条件是非常必要的。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四项条件:一是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是年龄不超60周岁;三是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是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业务知识考试合格,其中客运驾驶员考试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从这四项条件的设置可以看出,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的业务技能要求要严格于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非营运性驾驶员。有些知识,如机动车维修保养、旅客急救、货物装载保管等,非营运性驾驶员不需要了解;对于机动车驾驶技术的要求,营运笥驾驶员要大大高于非营运性驾驶员。之所以作出严格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营运性驾驶员从事的是道路运输经营服务,他们的行为与乘客人身安全和货主财产利益密切相关,他们不仅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更要对乘客乃至于整个社会的安全负责。由此可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只是申请从事营运性驾驶的一个前提条件,并不能直接从事营运性驾驶。
    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分别从基本资格(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驾驶经验(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业务知识要求(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四个方面规定了营运性驾驶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凡是不符合这四个条件之一的,均不得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三)责任形式
    根据本条的规定,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1、行政责任
    对于不符合条件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具有我层次含义:一是,责令立即停车。对于正在驾驶营运车辆的,责令立即停止驾驶行为,拒不停车的,可以采取设置路障等有效措施强制其停车。这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可能危及车上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责令停车有利于及时消除交通事故隐患,防串于未然。二是,责令停止执业。对于受雇一起道路运输经营企业以营运性驾驶为业的违法驾驶人员,如果不符合规定条件,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已超过60岁或者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应当责令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辞退,不得继续从事营运性驾驶。三是,责令补办执业手续。对于符合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前三项条件,只是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业务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如当事人愿意继续从事营运性驾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其参加考试,补办相关手续,但是在此期间不得执业。通过这种疏导指引,变单纯的禁止执业为规范的执业指导,规范了道路运输市场,提高了营运性驾驶同的素质,同时也解决这部分人的就业问题。
    对于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本条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所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主要是考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主要是为了获利,通过经济上的惩戒可以遏制其违法动机。之所以将罚款幅度定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主要是考虑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类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未具备相关条件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行为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违法性质上有相似之处,因此将本条的罚款处罚定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2、刑事责任
    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行为的严重后果考虑,这里所指的罪名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构成交通肇事罪,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在客观方面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前所述,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安全是非常必要的,从技术的角度能够有效地防止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不符合规定条件驾驶人员身上隐含着巨大的事故隐患。其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是,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是,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三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四是,具有严重情节,重伤1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只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入财产的重大损失,但行为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都不能构成本罪。
    第二,从犯罪主体的要求看,非法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未满16周岁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非法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造成重大事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可能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也可能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这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三,从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态度看,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持过失心态,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当事人意识到自己未具备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条件而非法驾驶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当事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故意心理,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其他罪名的处罚。如果故意开车撞死或者撞伤特定个人的,应当按故意杀人做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故意开车朝人群冲撞,就应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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