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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该条针对的主体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非法经营者。
    值得注意的是,对“未经许可”应当作广义上的理解,不仅包括那些没有取得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非法经营者,也包括虽然取得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但是超越许可证书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者。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项业务的准入条件。关于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准入条件,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是,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是,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是,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是,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准入条件,第三十八条规定:一是,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是,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是,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是,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准入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是,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是,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是,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如果当事人未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办理申请手续,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就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此外,当事人虽然取得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但是超越许可证书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同样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违法行为。如取得客运或者货运经营资格的运输公司利用公司内部维修自有车辆的设备、人员对外维修社会车辆进行经营活动;取得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利用车辆必须进站经营的优势地位,强迫进站车辆在其不具备机动车维修经营资格的非法维修点维修车辆。对于这种打着合法招牌的超范围经营,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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