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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怎样处理?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根据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1)不管有无违法所得,一律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当事人未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给道路运输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非法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坚决予以取缔;对于那些符合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准入条件,只是未依照条例第四十条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经营者,如愿意从事相关业务经营而提出从业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具体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将其纳入合法管理体系。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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