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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主体和违法行为?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有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主体。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主体是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而又将其非法转让、出租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在道路运输许可证件非法转让关系中,这些经营者处于转让方的地位,是合法证件用于非法活动的提供者,对于非法经营活动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对于非法转让关系的受让方,即那些通过非法转让获得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违法经营者,由于它们本身并不具备相关经营资格,从本质上讲是未取得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不适用本条的处罚。
    (2)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具体有哪些?
条例第三十四条针对目前比较严重的非法使用车辆营运证的问题,作出明确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将不得转让、出租车辆营支证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规定下来。虽然条例并没有对其他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非法转让、出租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是从设置道路运输许可,颁发相关证明文件的立法本意考虑,是不允许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的。
    在道路运输管理实践中,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文件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有的在获得客运班线经营权后不是自己从事客运经营,而是将班线经营权倒卖给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有的在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时,违反车辆营运证的管理使用规定,不按规定缴回车辆营运证及其他有关营运票据、标志,而将这些票证连车辆一并转让给对方当事人,为其非法营运提供方便;有的经营者自身并不具备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为了给自己的非法经营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通过非法租借、买卖从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手中获得道路运输许可相关证明;更有甚者打着联营、挂靠的名义,利用一方已获得的经营许可为不符合条件的非法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这实际上也是一种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许可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破坏了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义务经营的监督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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