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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应当怎样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根据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管是责令限期投保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都是行政责任的追究形式。
    鉴于承运人责任险直接关系着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损害赔付能力,因此对于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如果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投保的,我们可以认定该经营者不具备重大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能力,或者自身的赔付能力无法保证正常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无法保障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不具备风险承担能力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吊销其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应当在吊销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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