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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的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条例第六十九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针对的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车辆营运证是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数目配发给每辆车证明其是合法营运的凭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获得车辆营运证的前提条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关于业户名称、经营范围、地址、企业资质等关于经营许可证关于业户名称、经营范围、地址、企业资质等关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在车辆营运证中均有反映。由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一户一证,不能随车流动,因此在不需要额外审批的前提下配发车辆营运证并要求随车携带以备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查验,是非常必要的,使合法营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与无证营运的黑车相区别开来。
    车辆营运证是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者符合规定从业条件的凭证,而这些从业条件又主要是从运输安全的角度进行的设计,如要求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分别从车、人、制度三个方面保障安全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者持有车辆营运证即表明他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能够保障道路运输经营的安全性。非法营运的黑车不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车辆营运证,即表明其运输经营的条件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不符合安全运输的条件,存在 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事故隐患。为了加强对流动性极强的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监督管理,便利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清查非法营运的黑车,条例第三十四条将要求道路运输车辆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一项义务规定下来。道路运输经营者如果不执行这项规定,那么配发车辆营运证的意图就无法得以实现,导致道路运输管理执法缺管明确区分合法营运和非法营运的标准,甚至会严重影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从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身的角度看,由于车辆营运证是交通部统一制作的,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证明效力,如果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随车携带,从事异地运输时无法证明其营运的合法性,不利于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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