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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必须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才能保证安全营运。因此,在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申请者提交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的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是经审查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数目随车配发车辆营运证,作为合格营运车辆的证明。车辆营运证所记载的车辆技术状况应当与营运车辆的实际情况相一致,车辆在营运过程中的维护和检测也正是为了保证营运车辆符合车辆营运证所记载的技术状况。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装机动车正是导致车辆原有各项技术性能发生变化,造成“车证不符”的直接原因。同时,由于擅自进行的车辆改装未经过专业技术机构设施、计算、试验,极易产生安全隐患,引发交通事故,应严加制止。针对这种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讲的改装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擅自改装,对于为适应运输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过专业结构设计、计算、试验的合法改装,国家是允许的。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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