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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行为?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存在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两种情形之一的,要进行处罚。
    (1)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道路运输站(场)是旅客和货物集散的重要场所,直接关系到当地人民群众的出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设施安全性的要求比较高。国家对道路运输站(场)规定了一系列具体标准,如《公路集装箱中转站站级划分及设备配备》(GB/T12419-90),《汽车客运站站级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95)、《汽车货运站站级划分及设备配备》(JT/T402-1999)、《汽车零担货运站级划分及设备配备》(JT/T3134-88),这些标准对运输站(场)内部设施的配置、服务功能规划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随便改变,不能认为是自己的资产就可随便处置。如将紧急通道改装成为经营摊位出租盈利,或者将旅客候车室改成收费的茶座,变相收取旅客费用。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安全和广大群众的出行便利,带来较大的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及时发现苗头,及时纠正。
    (2)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道路客运站是客运经营者承揽客源、旅客选择出行工具的场所。因此,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对客运经营者和旅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客运经营者而言,及时、准确地公布其营运相关信息有利于最大量的吸收客源,提高车辆的载客率,直接影响客运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对于旅客而言,及时、准确地公布营运车辆相关信息,有利于其选择最符合自己需要班次出行。如果客运站场经营者不按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全面、及时、准确的公布营运车辆的相关信息,不仅对旅客的出行造成不便,而且会降低客运经营者的经营效益,浪费宝贵的运力资源。目前道路运输经营中比较普遍的问题是,客运站(场)经营者为了提高已有密切经济关系的客运经营者的载客率,对其竞争对手的营运信息部公布或者不及时公布,迫使旅客选择其有密切经济关系的客运经营者。这不仅损害了其他客运经营者的合法经营的权益,而且侵犯了旅客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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