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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道路运输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仅在2003年,全国就发生交通事故66.7万起,造成10.4万人死亡、49.4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3.7亿元。这些数据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驾驶员操作不当、违规驾驶造成。因此,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业务技能、安全素质刻不容缓。这就要求严把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关、考试关;在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在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衡量申请者的驾驶水平,保证考试的真实性、科学性。虽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无须接受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专门培训,但是实践证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利于机动车驾驶员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相关业务技能、安全知识,有效防止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提出明确要求:“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结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需要,条例第四十七条从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角度作出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条例第七十五条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两种违法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
(1)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为了保证经过培训的人具有合格的驾驶技能和业务知识,维护道路运输安全,交通部作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统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编写了统一的培训教材。《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明确了培训目标、设置课程内容与教学基本要求、学习期限与课时分配等内容;《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包括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安全行车知识,职业道德,机动车机械及维修知识等,接受培训者必须经过系统的理论培训才能上车实驾。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
目前全国共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2380个,他们在培训条件方面还存在有较大差异,培训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培训机构不按规定进行理论培训,允许接受培训者未经理论培训直接上车学习实际操作,减少课时和驾驶时间、聘用不合格人员充任教训教师,使用不合格、无标志牌或者教练车证的教练车进行培训。这些行为违反了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根本无法保证接受培训者具备合格的驾驶技能和相关安全知识,严重影响驾驶员的素质,同时也侵犯了对接受培训者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通过对需要掌握机动车驾驶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一定时间理论学习和实际驾驶操作训练,使之具备单独、安全驾驶机动车能力的培训。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培训结业时,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虽然培训结业证书在法律效力上并不等同于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国家允许持证者从事机动车驾驶的证明文件,但它可以证明持有者通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专门培训,具有相应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从另一方面证明持有者的驾驶能力。实践证明,通过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能大大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能力,对于遏制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严重态势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对未经培训或未完成培训计划要求的学员不能发给具有特殊证明作用的培训结业证。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为了吸收生源,私下承诺参加培训者只要报名就发给合格证,不管学员是否真正参加培训,也不管培训的实际效果。这各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方面破坏了国家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管理,另一方面也是对接受培训者的严重不负责,同时也严重影响了自己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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