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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是否适用道条?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是根据有关国际协定和港澳基本法的规定,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三个独立的关税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规定:“《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仍然存在边境口岸,道路运输双方的人员、车辆和货物的流动需要海关等方面的监管。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双方之间的道路运输迅速发展,“直通车”运输越来越多,为了繁荣内地与港澳的经济,促进人员交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对内地与港澳之间的道路运输管理,为内地与港澳之间的道路运输提供法规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所说的“内地”,是指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大陆全部关税领土,包括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这里所说的“参照”,是指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法律制度执行。这里所说的“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是指与进入内地关税区的道路运输有关规定,主要是参照国际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并有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属于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是,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易联系,2003年9月29日、2003年10月17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这两个安排都规定,要在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的原则的基础上,要“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拷贝 所有歧视性措施”,并自2004年1月起实施《安排》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根据的附件《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有关,“对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附件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提供道路运输服务,应当遵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条例是关于道路运输的行政法规,对进出内地关税区香港、澳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具有约束力。
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承诺向香港、澳门开放服务领域。《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附件《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附件表《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都列明有公路运输服务、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物流服务。公路运输服务,包括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公路客运(CPC7121,7122),具体承诺是,(1)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2)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市及自治区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指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直达道路运输)。(3)允许香港、澳门服提供者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包括仓储服务(CPC742)、货代服务(CPC748,749,不包括货检服务)。对仓储服务的个体承诺是,(1)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仓储服务。(2)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对货代服务的具体承诺是,(1)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2)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对物流服务的具体承诺是,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这些规定的法规化,利于安排的全面实施。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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