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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是否属于《道条》的调整范围?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这里所说的“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具与“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相对应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的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为他人或者本人提供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危险货物运输。这里所说的“他人”、“本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所说的“危险货物”,与《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所适用的同一用词语含义相同,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包括以下九类:爆炸品(explosives)、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ompressd gases and liquefied gases)、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flammable aseswhenwet)、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品(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s)、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poisons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放射性物品(radio active substances)、腐蚀品(corrosives)、杂类(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这里所说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这就是说,本条例不仅适用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不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活动。在本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对于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是否应当纳入本条例的调整范围。主要理由是,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备院交通部门规定”,在本条例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能够使本条例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互衔接协调。如交通部报请国务院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送审稿)》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本条例涉及的道路运输非经营活动以及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本条例涉及的道路运输非经营活动”就包含了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并明确规定了使用自备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程序等。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应当纳入本条例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管理条例》。应该说,这两种意见都有一定的道路。最后,综合考虑上术理由,本条例总则中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同时,在附则中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二是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遵守本条例的范围是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内容较多,有些内容与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有些内容与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关系不大或者无关。本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不必遵守其他无关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本条例有关规定”,是指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既包括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规定,还包括普通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如第二章和二节货运的有关规定、第二章第三节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五章执法监督有关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有关货运的规定等。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这些规定,是不是就意味着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可以实施行政许可,就可使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就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我们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但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更为妥当。
    为什么要把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纳入到本条例的调整范围中呢?
    第一,危险货物运输关系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相比较,其最大特点是危险性,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一方面,危险货物可以造福人类,事实上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用于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如爆炸物品广泛用于筑路、采矿、军工事业;易燃性物品多用于交通和能源方面,放射性物品可用于发电和医疗卫生事业,毒害性物品广泛用于农业、林业杀虫,腐蚀性物品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并且,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述危险物品的使用范围将更加广阔,用途也将更加多样。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危险货物要身固有危险属性,如在运输中稍有不当,便极为容易发生重大事故,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是道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例对从事道路运输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程序、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除了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数量也不可忽视。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与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相比较,由于早已被纳入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无论是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还是驾驶员的业务素质以及车主的安全管理制度都要好一些。由于危险物品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险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当,就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为了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和规章,如《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置保护条例》、《该材料管理条例》、《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危险货物运输规划》、《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等,对危险货物的范围、种类以及其运输等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于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尽管如此,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由于其自身的特点,管理难度更大。一是涉及面广,二是最大分散,三是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交叉,四是驾驶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搞,五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不健全。因此,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数一种重大安全隐患,更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是交通部门的重要职责。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这里所说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制度,既包括经营性危险物的一部分,但却是危险货物中的主要部分。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实施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实施行政许可,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2)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止和处理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3)对从事非法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测,督促车主保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4)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资格管理,没有经过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5)督促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运输安全生产机构和专职人员。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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