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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为什么不适用《道条》?

[作者:佚名] [来源:运管人家社区] [日期:2004-7-1]

    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本条包括两层含义:
    (1)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这里所说的“出租车”,与通常所说的计程车含义相同,是指按照乘客指定的路线或目的地行驶,并且按照行驶里程收取报酬的小型汽车。所谓“小型车辆”,通常指五座以下小轿车。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有人认为,出租车包括计程车、租赁车辆、包车(包租车辆)等。所谓租赁车辆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并且按照时间收取租金的车辆。包车(包租车辆)是指向用户出租配备驾驶员的,并且按照时间收取费用的车辆。还有人认为,出租车包括出租客车和出租货车。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与本条例所说的出租车的含义有所区别。
    这里所说的“出租车客运”,是指使用出租客车,按照乘客的要求将乘客运送到指定的目的地,并且按照行驶里程收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这里所说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城市市区内利和公共汽车,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为公众提供运送服务的活动。
    有人认为,“城市公共汽车客驼”包括城市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城市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是较高层次的运输服务消费,是向特殊消费群体提供的交通服务,而不是公众必需的基本交通服务,不属于城市公共事业应当向公众提供的普遍服务的项目,不具有公益性。
    (2)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里所说的“管理办法”,是指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行政法规。
    这一规定,明确了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这也就限制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权力。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理由是:
    第一,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既是道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1)根据联合国产品分类(标准)第七十一条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属于陆上(道路)运输类。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和承诺中,也将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作为道路客运的组成部分一并予以考虑。(2)国外发达国家大多实行城乡交通一体化管理体制。如美国的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由联邦运输部下属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局负责管理。日本的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由国土交通省下属的道路运输局负责管理。国外的实践经验表明,由一个政府主管部门管理道路运输(包括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将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划归交通主管部门以外其他部门管理。
    第二,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目前问题比较突出,需要用专门的行政法规予以规定。出租车客运具有营利性。城市公共客运具有公益性,主要是为当地城市居民出行服务,目的是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生产。这两者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方便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城市交通资源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出租车客运必须用数量加以限制,也决定了城市公共客运必须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和价格向公众提供普通服务,这是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特殊性所在。当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存着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非法营运车辆猖獗,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收费项目繁多,车辆重复检审,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重。二是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与驾驶员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规范,以包代管、以罚代缴;部分城市随意有偿出让和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有的企业、个人私下倒卖经营权牟取暴利,引发纠纷。三是车况较差、超龄服役、超载运行,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小公共汽车运营不规范,乱窜线、乱停靠、乱收费,随意拉客、甩客、宰客。四是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与公共汽车、电车的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多头管理,地域分割,争抢客源,加剧了城市交通拥堵状况。以上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影响城市的功能发挥和整体形象,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实行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方针,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以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客运管理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管理,确保专营权不受侵犯。本条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利于用专门的行政法规解决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利于对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建立更具针对性、更加具体的法律制度。
    第三,城乡交通正在向一体化方向发展,也需要用统一的法规予以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都已不再仅限于城市市区,驶往郊区、郊县、乡村的客运出租车和城市公共汽车越来越多,城乡交通一体化越来越明显。为了适应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趋势,各地人民政府纷纷将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划归一个部门管理。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共有出租车989143辆,其中由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租车有800762辆,占全国出租车总数的80.9%,由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有180208辆,占全国出租车总数的18.2%,由春他部门管理的有81738辆,占全国出租车决数的0.9%。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租车全部由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包括北京、上海、重庆、黑龙江、河北、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广西、海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等,有1个由建设主管部门管理,14个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在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地城市、计划单列市中,有25个市由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有10个市由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有1个由其他部门管理;在全国344个地级市中,有288个地级市由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占全国地级市总数的83.7%,有56个地级市由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占全国地级市总数的16.3%。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道路运输地方性法规中,有22个道路运输地方性法规包含了出租车的内容,并明确由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另外,自1998年以来有50%的城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已将城市公共客运移交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因此,本条例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不意味着要走回头路,人为地再将道路运输分为城市客运和乡村客运,也并不意味着背离城乡交通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恰恰相反,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并不影响有利于道路运输法律制度的统一性,而且有利于更好地彻底解决城乡交通一体化的问题。
    第四,涉及两个部门的立法项目应当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客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如前所述,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既是道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同时,《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因此,本条例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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