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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陆良县人民法院对“7·11” 特大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法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陈道锦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法庭审理查明,2006年7月11日,被告人陈道锦驾驶云南曲靖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宣威公司的一辆扬州亚星大客车由宣威经陆良返回昆明。15时30分许,当其行驶至陆良境内的西石一级公路K6+580M处时,因超速行驶、违法超车,与鲍中祥驾驶的由昆明驶往罗平的一辆南京依维柯客车相撞,造成21人死亡、3人重伤、4人轻伤、28人轻微伤及两车被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由省安监局牵头的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亚星客车驾车人陈道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间接原因涉及曲靖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对车辆的营运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和对驾车人、车主的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交通监管部门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监管不到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路段的施工规范化管理存在不足等。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道锦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特大事故发生,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的悔罪表现,法庭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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