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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怎可“自我消化”?

[作者:盛文斌]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6-1-18]

    在自己的营运汽车不能使用以后,居然自行把车辆解体后当作废铁卖给了收破烂的。1月10日,绍兴市越城区的应某,为自己的"愚蠢"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绍兴市公路稽征处将一批长期拖欠公路规费的车辆提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有一辆车号为浙D08897的小货车,自2001年11月开始未按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至案发时已累计欠费6000余元,另还有部分滞纳金。法院在对该车车主应某执行欠费时,应某辩称自己的汽车早已在2002年就"报废"了。问其拿报废手续,却无法提供。原来,应某是将自己的车子当成废铁进行分割后进行"自我消化",卖给了"废铁回收公司",而不是按规定送至"报废汽车回收公司"。

    依照国务院2001年《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同时,《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新增车辆或者车辆转籍、调驻、报废、过户以及变更用途、车型、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载重吨位等,车主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征稽机构办理有关养路费的缴纳、减免、停征的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本案当事人应某擅自将自己的车辆拆解予以"自我消化"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也不能因此免除养路费缴纳义务。据此,法院责令当事人履行有关缴费义务,考虑到其经济情况,同意其先缴纳欠款5000元,其余规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  (浙江省绍兴市公路稽征处 盛文斌)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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