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人家_全国最大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互动社区_www.Yunzheng.org

网站首页 资讯中心 政策法规 工作研究 经营·管理 公路·物流 窗口之光 精彩图库 运管文艺 互动社区
您的位置:首页 > 经营·管理 > 业户须知 > 文章正文

买车未过户 替人要“受过”

[作者:徐光辉]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6-1-18]

    近日,家住温岭太平街道的杨先生从邮递员手中接过挂号信,撕开一看,使他猛然一跳?原是一份从稽征部门寄来的拖欠公路规费通知书。其内容是杨先生的车自去年起至今未到该市稽征部门缴纳公路养路费;拖欠时间长达一年之久,应补缴公路养路费和滞纳金共计2万余元。扬先生棒着这张“沉重”的通知书双手发抖,霎时目顿口呆、惊出一身冷汗。早在3年前杨先生已弃车经商,哪有拖欠之嫌?后在家人的回忆下他才回过神来,原来杨先生曾与他人有过合伙拼车的经历,后因种种原因改行经商。该车经人介绍转让给他人、并口头约定待结清车款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他还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拼交由被转让者。怎么至今又突然“厄运“降临,使他想不该想。

    据笔者所知,来自像杨先生这种类似的现象举不胜举,尤其在偏远山区、海岛远郊或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少数车户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拖欠、逃漏公路规费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对拖欠公路规费的行为还抱侥幸心理,凭借地势偏僻或公路支线执法稽查力量相对较少、恶意拖欠逃漏。

    为此笔者提醒当你的“爱车“需要转让或买卖时,请通过市场交易部门进行估价成交,同时在成交过程中买卖双方先期办好过户手续;别疏忽在买卖中的过户,避免像杨先生这种“倒霉”事件的发生;不但在经济上要替人受过,一旦发生交通肇事,还要负事故的连带责任,即要蒙受经济上的损失,更为严重的交通管理机关还要追究你的事故责任。(温岭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徐光辉)

    

采编:运管人家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本站提供之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法规依据,确切内容请以正式文件及实际业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