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人家_全国最大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互动社区_www.Yunzheng.org

网站首页 资讯中心 政策法规 工作研究 经营·管理 公路·物流 窗口之光 精彩图库 运管文艺 互动社区
您的位置:首页 > 经营·管理 > 业户须知 > 文章正文

危险货物运输的基本要求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6-6-23]

  1.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摩托车、三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含畜力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货物;拖拉机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物品等危险货物;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2.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车辆运行应控制车速,确保行车安全。

  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必须在这些地区临时停车或进行装卸作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同意。运输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及有毒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禁止通过大中城市的市区和风景游览区,如必须进入这些地区,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对在高温环境下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根据公安部门规定的范围、时间进行运输作业。

  4.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配备随车人员。运输爆炸品和需要特殊防护的烈性危险货物,托运人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指导操作、交接和随车押运。

  5.运输危险货物应优先安排,到达港口、车站时应迅速疏运。对装运一级易燃、易爆、放射性货物的车辆应优先过渡,并严禁拼装。

采编:运管人家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本站提供之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法规依据,确切内容请以正式文件及实际业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