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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半百的沈女士在学驾驶时不慎跌入训练场里的窨井内摔伤,非但驾照未考成,还饱受皮肉之苦落下残疾。日前,市二中院判决提供场地的上海刘行驾驶员培训中心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沈女士退休后受聘于本市某公司。因工作需要,沈到上海高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报名考驾照,后被安排到刘行中心训练场地学驾驶。在实地训练的某天上午,教练将车停靠在训练场地的路边,沈与其他学员上厕所解手,途经一条水泥板铺设的通道时,沈一脚踏空连人带水泥板掉进窨井内,致使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虽经医院手术治疗,但仍落下行走不便的后遗症。沈女士认为,高校中心未能提供安全的培训场地,导致她在道路不平整的刘行中心跌倒受伤,为此,要求高校中心和刘行中心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行中心负全责,判其赔偿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等7万余元。
刘行中心认为,沈女士是在非正常通道上受伤的,刘行中心并无在非正常通道上设置禁行标志的义务。此外,事故的发生与高校中心的教练随意停车行为有关,高校中心也应承担责任,遂上诉于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后,认定沈女士在这一事故中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刘行中心的赔偿责任可酌情减轻,故依法作出改判。
市二中院审理本案的蒋晓燕法官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刘行中心场地内水泥和绿化地带不平整而导致沈摔伤这一事实并无不当,刘行中心作为培训场地提供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沈女士,在行走由水泥盖板连接而成的非正常通道时,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以确保自身安全的义务。由于沈女士未能充分注意而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沈对此也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据原审判决的赔偿范围和金额,酌情确定减轻刘行中心20%的赔偿责任,并依法予以改判。由于刘行中心既未能提供事故发生与高校中心教练随意停车的有关证据,又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地段设有禁止停车的标志,因此,刘行中心要求高校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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