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人家_全国最大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互动社区_www.Yunzheng.org

网站首页 资讯中心 政策法规 工作研究 经营·管理 公路·物流 窗口之光 精彩图库 运管文艺 互动社区
您的位置:首页 > 经营·管理 > 法制天地 > 文章正文

法制快报:乘客摔伤 客运公司该如何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央视国际-法制快报] [更新时间:2007-2-5]

    案情回放

    林某从广州市乘坐某汽车运输公司的长途客班车返回广西某县,行车途中因车门关闭不紧而摔到公路上受伤,后送某县人民医院治疗。汽车运输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2.8万元后,即不再付医疗费。林某住院共花费医疗费4.7万元。出院后要求汽车运输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6.45万元。汽车运输公司认为按国务院发布实施的《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承运人对每名乘客的损害赔偿最高额为4万元。因此不同意林某的请求。现林某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是适用《合同法》、《道路运输条例》还是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汽车运输公司该如何赔偿?(本报2007年元月15日第5版“请你断案”刊发。)

    客运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胡荣芳

    此案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适用的原则和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在行政法规和法律适用相竞合的情况下,优先适用作为上位法的法律,因此,汽车运输公司主张适用国务院发布实施的《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来解决赔偿林某的损失是不成立的。

    同时,在《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发生竞合时,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为《合同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特别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其具体的含义和对相关条文的解释。

    按照《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林某是因行车途中车门关闭不紧而摔到公路上受伤的,其没有自身健康原因和故意及重大过失的情形存在,过错方在汽车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没能尽到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所以汽车运输公司在不能证明林某有过错,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就应该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林某有权要求汽车运输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

    谁买单应视过失责任定

    □ 农光辉

    本案例中,林某自购得车票起即与某汽车运输公司形成客运合同事实,双方争执焦点集中在医疗费赔偿问题上,应视主要过失行为责任在哪一方引起造成才能定论。

    林某是正常的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无故被摔出车门外的,能导致林某被摔出车门外的一定有原因。如在司乘人员已尽告知旅客车上要系好安全带的情况下,属于林某人为未系好安全带造成的,林某有过失行为责任;属因车门未关好或安全带质量问题(如脱落、断线等)导致摔出车门外引起的,某汽车运输公司有责任(旅客所未能预见);或两者兼而有之。但不论是属哪一种情况,车门被打开才导致林某被摔出车门外受伤是主因,某汽车运输公司应负主要责任。这是因为,若车门不被打开,林某即使因车祸、车急转弯或紧急刹车等情况下而突离座位也不致于被摔出车门外。案例中未提及有交警的认定事实证明材料,可能当时没有报警。

    所以,法院在庭审中,应首先查明双方过失责任主要在哪一方引起,若林某属未系好安全带的,有过失责任,其要求全赔不妥;若双方均有过失责任行为,赔偿应据实买单;若林某没有过失责任行为,某汽车运输公司应全额赔付;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依情况依法判定。

    道路运输损害应依照特种行业法规担责

    □ 黄 江

    首先,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务院颁布《道路运输条例》均有相关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未对客运行业作明确规定),但前3个法律或司法解释只是对人身损害作一般原则性规定,而只有《道路运输条例》才是针对道路运输(客运)这一特定行业(法律关系)进行具体化。所以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道路运输条例》于法有据。

    其次,道路运输经营是特种行业,基于承运人与旅客在客观上存在运输服务合同,而在现实运输业务过程中,双方又很难事先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造成纠纷以后,处理方式(司法救济)存在诸多不便。因此,国家极有必要对此种行业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范。国务院于2004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对包括客运在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21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因此,本案客运公司参照有关责任限额赔偿受害人是合法的。

    因旅客与承运人形成的运输合同,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法律关系产生的是合同之债,故双方有事前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则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去制定,这符合国家依法强制保护权利人民事利益的基本原则。

    选择侵权之诉更能维权

    □ 胡 榕

    本案出现了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竞合,林某既可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依《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提起侵权之诉;但林某只能择一主张,不能同时主张。

    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将会产生适用法律、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的不同。主张违约之诉,将适用《合同法》确定汽车运输公司的违约责任,由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赔偿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主张侵权之诉,将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确定汽车运输公司的过错大小,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林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必要的营养费,并且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本案,建议林某提起侵权之诉,能更全面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不应适用《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合同法》、《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道路运输条例》,所以不应适用《道路运输条例》。

    关键看乘客提出何种诉讼

    □ 廖秀春

    乘客搭乘长途客班车,自汽车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乘客交付客票时起,即在汽车运输公司与乘客之间形成了一个客运合同。按《合同法》规定,汽车运输公司有将乘客在合理或约定的时间内送达约定地点的义务,安全送达乘客是汽车运输公司应有的义务和责任。汽车运输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从本案看,乘客是行车途中因车门关闭不紧而摔到公路上受伤的,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过错造成了乘客的伤害,导致汽车运输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从另一角度看,汽车运输公司的长途客车由于自身过错“未关紧车门”,致使乘客摔伤的行为,侵害了乘客的生命健康权,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123条,汽车运输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负责。

    据此,乘客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汽车运输公司对其违约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进行赔偿,亦可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求汽车运输公司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赔偿。从立法的原意看,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乘客的利益,该乘客可以选择适用《合同法》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或适用《民法通则》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汽车运输公司不能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只赔偿乘客4万元,而应按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乘客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选择违约之诉最多赔4万

    □ 杨彩方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如果乘客非因自身的原因在车上受到伤害,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可以选择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中的任何一种,请求承运人赔偿其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如果受害乘客选择了违约之诉,在承运人没有证据证实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害或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由于《合同法》对客运合同的违约责任该如何承担并无明确的规定,而《道路运输条例》对此却有明确的规定,即该条例第21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因此,法院可适用该条例的规定处理。而按照我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和《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5条的规定,承运人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除双方约定外,对每名旅客的赔偿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因此,若受害乘客选择了违约之诉,其索赔的最高价只能是4万元之内,除非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可超过4万元。

    观点摘要

    龙州县读者谢春红:汽车运输公司未尽到合同约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林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6.45万元,汽车运输公司应全部赔偿,已支付林某医疗费2.8万元,汽车运输公司应再赔偿林某3.65万元。

    北流市读者梁立江:不论被害人林某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运输公司都有赔偿的义务。但如果受害人林某对造成损害也有过错的,那么,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应根据林某的过错大小,判决林某适当分担本案损害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林某选择了违约之诉,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和《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和《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的规定,承运人违约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汽车运输公司支付林某医疗费2.8万元,依法应再赔偿林某1.2万元,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采编:运管人家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本站提供之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法规依据,确切内容请以正式文件及实际业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