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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运货途中因修车受伤 一张收据打赢官司

[作者:杨建林] [文章来源:南国今报] [更新时间:2007-2-28]

    柳州司机潘先生受顾某的雇佣,替其运输水泥。然而,在执行一次运输任务过程中,潘帮同伴司机修车遭遇意外,不幸从行驶的车上摔下来,被压断右手。潘只是受雇开车,并未受雇修车,如何认定他受伤的性质?日前,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潘修车同样属雇佣活动,顾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好心修车出意外 

    顾某和朋友有几辆牵引车和罐式运货车,挂靠柳州市国联运输公司经营,并请来潘先生等司机运输散装水泥。2004年3月24日,潘像往常一样,驾驶货车履行运输任务,晚上7时许,潘驾车行至宜柳高速公路柳江至太阳村路段时,遇见同样履行顾某雇佣运输业务的司机刘某,对方的货车正亮着应急灯停在路边,潘赶紧停车询问。原来,刘某的货车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行驶。 

    潘二话不说,从自己的车上拿来修理工具,与刘某一起修理故障车辆。30分钟后修理结束,两人各自回到自己的货车,准备继续前行。突然,潘发现有部分修理工具遗漏在刘某的车上,遂爬上去取。然而,刘某并不知道这一情况,很快开动了车辆。由于货车晃动,潘站立不稳从货车上摔倒,右手臂被车轮碾压。 

    雇主拒绝担责任 

    黑暗中,潘先生强忍疼痛,用左手从口袋中掏出手机,拨打报警电话。很快,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赶到现场勘查,认定该事故不属交通事故,而是修车引发的意外事故,并将潘送到柳江县人民医院抢救,随后又转院至柳州市工人医院。经相关部门诊断及鉴定,潘的伤情为右前臂软组织广泛撕脱伤、血管损伤等,已构成六级伤残。 

    出院后,潘先生和顾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却让潘无法接受。2005年9月,潘某向柳北区法院起诉,要求顾某赔偿住院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国联运输公司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面对官司,顾某突然改口,他称双方虽然有有雇佣关系,但事发前该雇佣关系已经解除,潘所受到的伤害,不知道是在什么时间、地点及原因所致。国联运输公司则提出,潘先生受伤是事实,但该公司与潘不存在雇佣关系,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证据帮助赢官司 

    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前潘先生与顾某存在雇佣关系,事发时潘还驾驶顾某的营运车辆进行运输,顾某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确定事发时,潘与顾某的雇佣关系没有解除。虽然潘的修车活动超出顾某的授权范围,但是为了顾某的利益,应当认定此行为属于雇佣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国联运输公司与潘没有雇佣关系,对其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法院一审判决顾某向潘先生赔偿27.8万余元。 

    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粟光荣参与此案的审理,粟指出,此案带有极大特殊性,主要是潘究竟是如何受伤,的确没有其他目击证人,完全是潘的个人陈述;但是,潘很好地保留有关证据,证明其与顾某之间的雇佣关系。据了解,顾某曾强调,事发时潘所驾驶的货车停在车库,根本没有上路,潘却完整提供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收据”,证明他曾经在事发路段通行。粟律师认为,类似的雇佣关系中,雇员应该注意收集并保留证据,以便在受到“雇佣”之外的意外伤害时,能维护合法权益。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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