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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日前,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查明,2006年12月4日,刘某驾驶大客车途经南昌市进贤县境内福银高速公路,因为劳累,便叫另一司机呙某换班继续开车。当呙某走到驾驶室旁时,刘某想到高速公路上不可以停车,便在客车行走中解开安全带起身换班,但起身的时候,他左手不小心碰了一下方向盘,致使客车向左拐,他又连忙用右手把方向盘,因力气用大了,客车向右冲出护栏,仰翻于公路路基上,呙某和乘客何某当场死亡,其余乘客连同刘某自己共29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中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2人死亡、29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肇事车主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较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临川区人民法院 章莉 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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