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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名牌”出租车 当事司机被判赔偿五万元

[作者:赖雨晨] [文章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7-5-30]

    新华网广州5月30日电(记者赖雨晨)一名出租汽车司机在自己的捷达车上多处私自使用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并仿冒该公司的出租汽车顶灯、资格证等以从中牟利,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侵犯了“广骏旅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赔偿5万元。 

    2001年至2005年间,本案被告人戴某曾先后4次被原告“广骏旅汽”的工作人员发现其驾驶假冒“广骏”出租车非法营运,并曾被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运政稽查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由于被告人一再侵权,“广骏旅汽”向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民事责任。 

    “广骏旅汽”是中国旅游车船协会副会长单位和广州市首批出租客运经营资质一级一类企业,被评为“中国旅游知名品牌”和广州市著名商标,并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该公司出租车服务颇受广州市民青睐,信誉良好。 

    戴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并仿冒“广骏旅汽”知名商标,除了油费外只承担车辆折旧和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税费、保险费、行政规费,甚至连违章责任都不承担,从中获利巨大。广州市中院考虑了被侵害的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后果等因素,判定由戴某向“广骏旅汽”赔偿5万元人民币。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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