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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征收养路费违法 车主告深圳公路局被驳回起诉

[作者:曾烨 杨桂胜] [文章来源:晶报] [更新时间:2007-5-30]

    一市民状告征收养路费违法
    罗湖法院驳回起诉,认为燃油税实施前车主仍应缴养路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务院文件规定,在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该文件表明各地公路局应该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因此市公路局征收陈某养路费及其滞纳金的行为合法。

    车主陈某日前将市公路局告上法庭,诉称法律规定以征税来养护公路,而市公路局却向市民征收养路费,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的征收行为,侵害了他的利益。近日,罗湖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市公路局征收陈某养路费行为合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养路费是违法征收

    原告陈某称,他在2005年12月底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于同年12月30日在车管所注册登记。因初次购车,不知道机动车需要缴纳养路费,直到2006年12月底才知道要缴纳养路费一事。2006年12月28日,陈某到市公路局龙岗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养路费,市公路局告知其需缴纳2006年度的养路费1200元及滞纳金1200元、缴纳2007年度的养路费1000元,共计3400元,他缴纳了所有费用。

    陈某认为,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将《公路法》第三十六条改为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以征税来养护公路,实行多年的养路费征收已被取消。市公路局征收养路费并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违法的行政征收行为,已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要求罗湖法院确认市公路局征收养路费及滞纳金行为违法,并退回他所缴纳的3400元。

    被告:陈某误解了法律法规

    市公路局辩称,该局征收陈某的养路费及滞纳金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这些规定至今没有废止,仍然有效,该局征收养路费是合法的。陈某的诉讼请求是对法律法规的误解。陈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认为养路费已被取消是对法律条文的割裂,是断章取义。

    市公路局称,国务院2000年10月20日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具体做法是,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开征燃油税后,相关收费同时废止。在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因此,该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并由陈某承担诉讼费。

    法院:未实施征税前仍需缴

    罗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交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交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

    而《公路法》虽然规定国家以征税的方式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国务院尚未规定。针对此问题,国务院专门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规定,在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该文件表明各地公路局应该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法律既然已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办法和步骤,那么在相关实施办法和步骤出台之前,各地公路局应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该案陈某的车辆系2006年1月5日由有关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根据上述规定,陈某自该日起即有义务缴纳养路费。但陈某并未按照上述规定按期每月缴纳2006年度的养路费,已经违反了规定,公路局作为公路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补交养路费并征收逾期滞纳金。市公路局征收陈某养路费及其滞纳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征收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标准,征收程序合法。据此,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原告陈某已提起上诉。 

采编:运管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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