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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途中遭窃贼抢劫,司乘人员救助不力,未及时报案和采取措施,致使乘客受侵害……近日,瑞安发生我市首起这类案例。经调解,乘客获得相应赔偿。
姚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近日,他乘瑞安某汽车运输公司客车,从温州客运中心赴瑞安马屿镇。途经瑞安塘下凤士桥时,姚某发觉手机被身边一名男子窃走,连忙呼救并奋起反抗。该男子的两名同伙冲上来,对他进行殴打,另一名同伙则威逼司乘人员开车门,4名窃贼乘机跳下车门,逃之夭夭。事件过程中,司乘人员未向警方报案,也未将车开到公安机关。姚某向当地运管部门投诉,要求汽车运输公司赔偿损失。经调解,汽车运输公司因救助不力,赔偿姚某人身伤害和财务损失1300元。
根据有关规定,客运经营者应为旅客提供良好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整齐安全有效。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物安全的违法行为。运管部门提醒,车上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经营者自身能力许可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终止违法行为,乘客路见不平,也应及时施救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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