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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拖欠公路规费案,被申请执行人吴某在缴纳完拖欠的养路费后,深有感触的说:“都是自己法律意识不强,才会搞到今天这步田地,别人拖欠的养路费,要我埋单。这次得了个深刻的教训。”
原来,在2004年4月,吴某与陈某签定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吴某将自己名下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出售给陈某,双方约定今后有关车辆的一切事情均与吴某无关。因为嫌办理过户手续麻烦,当时双方均同意不办理过户手续。但是,2006年10月的一天,吴某却突然接到石城县交通稽查征费所的违法行为通知书,被告知该车辆已拖欠养路费6000余元。当时,吴某自以为该车已卖给陈某,双方且有约定,自己对该车不负任何责任,因此不以为意,只是找到陈某叫他去缴纳拖欠的养路费,之后也就没有放在心上。但是,陈某并未按通知要求去交纳所欠费用。2007年3月,石城县交通稽查征费所将此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吴某拿出当时双方的合同,要求法院去找陈某执行。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辆的买卖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才发生效力。吴某在车辆买卖时并未办理相关的手续,因而该车在法律上还是属于吴某。吴某必须对该车所拖欠的公路规费承担支付责任。基于吴某所说的情况,法院告知吴某可以在交清所欠养路费后找陈某追偿。如果陈某不予支付,吴某可以到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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